(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0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林建柱与夏侃,王维博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建柱,夏侃,王维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30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柱,男。委托代理人曾爱军,湖南公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夏侃,男。委托代理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维博,男。委托代理人陈江朵,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建柱因与被上诉人夏侃、王维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建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林建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建柱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12.5元,由上诉人林建柱负担,本院多预收的4237.5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辉 辉代理审判员 李 卫 峰代理审判员 侯 巍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静(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