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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许允才与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允才,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39号申请人许允才。被申请人承德华宜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海洋,经理。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在承德县五道河林场的工程款予以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在承德县五道河林场的工程款1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未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