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涪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云鹏申请执行王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鹏,王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43号申请人刘云鹏,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横,男,汉族,生于196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买卖合同。本院受理刘云鹏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79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横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横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 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梅雨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