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辽民三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与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侵犯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民三终字第2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顾勤,系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许学江,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董馨,女,汉族,住南京市宣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负责人:简路易,该机构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韩雪梅,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悦,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声像出版社)为与被上诉人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北站店(以下简称家乐福北站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四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声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许学江,家乐福北站店的委托代理人孙悦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越飞审 判 员 贺立春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