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四川实德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屏山县鸿发钢筋冷轧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实德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屏山县鸿发钢筋冷轧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实德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屏山县鸿发钢筋冷轧厂。权利人四川实德商务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屏山县鸿发钢筋冷轧厂的银行存款235000元(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元整)。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