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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婺民申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卞妙珍与李伟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伟国,卞妙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民申字第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伟国。委托代理人:王央央,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赖建军,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卞妙珍。再审申请人李伟国因与被申请人卞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9)金婺商初字第5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伟国申请再审称:其并未与卞妙珍发生过借��关系,卞妙珍向法院提供的15000元的借条并非其本人所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李伟国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伟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郑向华审 判 员 陈浙南审 判 员 邵秋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董丽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