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武艳与王金玉、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玉,武艳,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676号原告王金玉。原告武艳。被告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玉、武艳与被告江苏致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玉、武艳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金玉、武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玉、武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王金玉、武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云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卓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