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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江执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汪海公司与被执行人谷里公司、张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张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32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汪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汪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50595-3),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孙家村。法定代表人汪根海,汪海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庭生,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正洪,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谷里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9487-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集镇。法定代表人胡明,谷里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敬,男,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号。申请执行人汪海公司与被执行人谷里公司、张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谷里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汪海公司价款167973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被执行人张敬对谷里公司所欠汪海公司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谷里公司与张敬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9960元。因谷里公司、张敬未履行义务,汪海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登记主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谷里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张敬无存款、房产等相关财产信息,有小轿车一辆,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谷里建筑公司、张敬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江民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陆红霞执 行 员  汪 印执 行 员  张才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