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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