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9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刘某诉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936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被告王某,女,汉族,住旬邑县底庙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刘某与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平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凯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