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六(商)初字第8716号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繁星。委托代理人张立花。委托代理人周人磊。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新江。被告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林。被告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天力。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新时代上海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尹伟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东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立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远东公司诉称,2012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签署了《所有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IFELC12D012547-P-01),同日,双方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IFELC12D012547-L-01),原告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之间形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原告为出租人,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为承租人,租赁物件为10台厢式货车。为担保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被告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同日分别与原告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IFELC12D012547-U-01、IFELC12D012547-U-02)。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原告支付了全部车辆转让价款,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并将该租赁设备出租给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间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应按月向原告支付租金,共7期租金,初始租金总额为人民币20万元。如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发生调整的,租金应作相应调整。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如在租赁期间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任一期租金,原告有权加速到期,要求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立即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并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偿付逾期违约金;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承担原告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律师费用支出和其他合理支出。另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被告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为上述所有应付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支付了全部20万元款项,取得车辆的所有权,将该租赁设备出租给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使用,并发出了《起租通知书》,起租日为2012年7月19日。起租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屡次逾期支付租金,自2013年7月起一直未再支付到期租金,严重违约。为此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支付原告租金、违约金及留购价款,共计29,300.99元(其中包括应付租金28,571.42元,暂算至2013年8月28日逾期产生的违约金728.57元,留购价款1元);2、判令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支付原告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全部款项还清日止因逾期支付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按全部应付款项的日息万分之五计算;3、判令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承担本案财产保全费、诉讼费用;4、判令被告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对上述第1、2、3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全额清偿上述第1、2、3项款项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以处置租赁物件所获款项抵偿上述全额或部分款项,未能抵偿部分,原告有权向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继续追偿。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均未作答辩。原告远东公司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所有权转让协议、租赁物件交接书,证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将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让给了原告;证据2、银行水单,证明原告向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支付了全部车辆转让价款;证据3、售后回租赁合同及附件租赁物件交付、接受及所有权说明函,证明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及违约责任约定;证据4、保证合同,证明被告上海通成运输公司应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5、保证合同,证明被告新时代上海公司应对租赁合同项下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的全部和任何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证据6、起租通知书,证明原告依约将起租日及租赁要素通知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证据7、应收债权明细表,证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应付未付租金金额。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均未提供证据。鉴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未应诉答辩,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该等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租赁物件清单载明租赁物件为以下7台货车:1、车牌号粤A0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HBPA1UR1AN214327;2、车牌号粤AG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FWAFRJMXAAC09791;3、车牌号粤A0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HBPA1UR5AN213455;4、车牌号粤A2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HBPA1UR7AN213456;5、车牌号粤AG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FNAFRJM5AAC09783;6、车牌号粤AGXX**、发动机号XXXXXXXX、车架号LFNAFRJM2AAC09790;7、车牌号粤AGXX**、发动机号XXXXXXXX、LFNAFRJMXAAC09472。本院认为,原告远东公司与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签订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售后回租赁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恪守。原告远东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未按《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按时给付租金的义务,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书面承诺对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售后回租赁合同》项下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支付租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等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此应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被告广州时代通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公司、新时代上海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8,571.42元、截至2013年8月28日的违约金728.57元及留购价款1元,共计29,300.99元;二、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三、被告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三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未全额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前,《售后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IFELC12D012547-L-01)项下租赁物件(即租赁物件清单载明的7台货车)的所有权归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有,原告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处置租赁物件所获款项抵偿上述全部或部分款项。案件受理费532元,减半收取计266元,财产保全费313元,共计579元,由被告广州市时代通成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通成运输有限公司、新时代通成(上海)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尹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