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黄商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陶基军、叶伟芬与叶伟芬、王建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基军,叶伟芬,王建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黄商初字第2696号原告:陶基军。被告:叶伟芬。被告:王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基军与被告叶伟芬、王建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基军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基军以被告叶伟芬、王建兵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陶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方可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赛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