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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67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陈福星、陈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陈福星,陈福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709号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南安市。代表人方永杰,该支行行长。被告陈福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福来,男,196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被告陈福星、陈福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尚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应才第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