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一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凤阳县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方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凤阳县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方松,罗兴伦,姜华,张莉,徐从新,安徽高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0870号原告: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好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秀家,凤阳县西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凤阳县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松,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方松,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大桥村××村民组××号。被告:罗兴伦,男,汉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花铺××单元××室。被告:姜华,女,汉族,1962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号。被告:张莉,女,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号。被告:徐从新,女,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单元××室。被告:安徽高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8498087-0。法定代表人:孙永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振,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凤阳县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方松、罗兴伦、姜华、张莉、徐从新、安徽高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凤阳县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方松、罗兴伦、姜华、张莉、徐从新、安徽高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凤阳县爱华商贸有限公司、方松、罗兴伦、姜华、张莉、徐从新、安徽高升教育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凤阳县皇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张国云代理审判员 王绘宇人民陪审员 尹协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