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芜执字第008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芜执字第00880-2号申请执行人:芜湖鸠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县六郎镇永泰村。法定代表人李科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铙市广丰县永丰街道。法定代表人邵忠树,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2)芜执字第0088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忠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陶静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