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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泽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徐飞与葛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飞,葛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泽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徐飞。被告葛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飞与被告葛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64元,减半收取34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陶 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洪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