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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何其铸诉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铸,周松林,广东光德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33号原告:何其铸,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江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松林,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广东光德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铸诉被告周松林、第三人广东光德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其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其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何其铸负担。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