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何其铸诉周松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铸,周松林,广东光德拍卖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33号原告:何其铸,男,196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江新,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松林,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广东光德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捷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其铸诉被告周松林、第三人广东光德拍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其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其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何其铸负担。审判员 黄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