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一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一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郴州市**人,农民,初中文化,住郴州市**。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一组。负责人首**,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3)郴苏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其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金田村一组的银行存款120002.35元(含案件受理费1309.34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639.0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钟 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