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开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秦皇岛胜联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洪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胜联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洪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秦开民初字第189号原告秦皇岛胜联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聂玉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晴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杜坤,系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余静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丽君,系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杨,男,198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胜联煤炭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洪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本案原、被告双方是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且第二被告洪杨的保证期限已经到期,不应列为第二被告,故本案应由申请人的住所地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故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皇岛首秦龙汇矿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桂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邵鑫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