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息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息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某,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4月23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3)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和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被告人罗某某利用担任中共息县彭店乡谢楼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以建设新农村为由,以每亩土地1万元的价格,征用本村大罗庄村民组耕地50亩,规划为8×24米宅基地,以2.6万元至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村民用于建房,截止目前已建成87间(每间4×24米),在建6间。经息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规划勘测队测量占地9041.05平方米,计13.56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1154000元。其余征用土地暂未出售。2013年4月23日,被告人罗某某到息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息县彭店乡谢楼村新农村建设规划图、平面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息县发改委(2009)202号文件、关于彭店乡谢楼村实施新农村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向息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息县彭店乡人民政府文件、情况说明、征地协议、征地有关事宜和补偿金分红协议、大罗庄群众分红领取表、联建协议、彭店乡谢楼村新农村建设公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罗某某、许某某、谢某某、杨某某、罗某某、赵某某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条文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宏彩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某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涂善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樊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