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69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淑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6975号原告天津市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西路南段东侧时代奥城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仰和,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凯恒,该公司法务。被告郭淑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淑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