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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江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显锋与被执行人谷里建筑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显锋,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许显锋,男,1967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谷里建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59487-0),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集镇。法定代表人胡明,谷里建筑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许显锋与被执行人谷里建筑公司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谷里建筑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许显锋91852.70元,谷里建筑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167元。因谷里建筑公司未履行义务,许显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登记主管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谷里公司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谷里建筑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应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江宁江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张才冰执 行 员  陆红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