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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砀民二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阚安辉与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福保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安辉,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福保,周永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砀民二初字第00313号原告:阚安辉,男,汉族,住砀山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永良,该公司经理。被告:周福保,男,汉族,住砀山县。被告:周永红,男,汉族,住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阚安辉与被告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周福保、周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阚安辉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阚安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阚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减半收取981元,由阚安辉负担。审判员 彭 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馨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