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綦法民初字第055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永霞与严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严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綦法民初字第05517号原告张某,女,生于1974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严某,男,生于1963年3月26日,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万人民陪审员 苏珍林人民陪审员 朱秀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锡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