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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华民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申请(31000051 21643255)汇票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华民催字第5号申请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福城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涂海龙。申请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0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遗失的票据号码为3100005121643255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1月9日,出票人为四川省天瑄药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成都分行,付款行地址为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东二段22号,收款人为四川大众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817901040001333,该汇票由四川大众医药有限公司背书转让给三台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三台本草堂药业有限公司又背书转让给四川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四川大众医药有限公司再背书转让给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再背书转让给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为汇票最后持票人)。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泽文审判员  范 伟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澜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