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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郭保利诉杨建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孟民一初字第00178号原告郭保利,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建山,男,1956年10月14日出生。原告郭保利诉被告杨建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保利的委托代理人周雷声、被告杨建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保利诉称:原告于2011年4月6日前在被告开办的孟州市建山新型建材厂上班。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29619元,因被告无钱支付,让其女婿李玉东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多次催要无果后,曾委托被告同学刘立社调解,当时,被告同意给付原告35000元(含利息)并将该款交付刘立社,后被告反悔,又将款项自刘立社处取走。现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工资29619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系李玉东出具,审理中被告杨建山对此不予认可,且原告无证据证明李玉东为其出具的欠条系受被告杨建山委托,所以杨建山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保利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礼涛审判员  霍艳霞审判员  武娜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崔晓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