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杜文峰与沈立中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立中,杜文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民辖终字第02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文峰,;。上诉人沈立中因与被上诉人杜文峰保证合同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3)吴民辖初字第00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立中上诉称,案涉担保函签订时“合同签订地”以及签订地址一栏填写的“苏州市吴中区”均不是上诉人所写,上诉人签名时均为空白的,管辖法院并非双方协商确定,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在签订的担保函中约定:“若发生经济纠纷,通过法律诉讼解决。(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担保函载明:“签订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故杜文峰依据管辖协议向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要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雪蓉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钱 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