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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张海燕与谷金玉、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燕,谷金玉,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张海燕。委托代理人黄作诚,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金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住所地宽城区亚泰北大街5146号办公室。法定代表人章锟,负责人。原告张海燕诉被告谷金玉、被告四川水电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海燕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