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围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围场容大会所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九合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容大会所,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九合同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围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容大会所法定代表人国盛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九合同项目部法定代表人万恒广本院在审理原告围场容大会所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九合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2014)围民初字第28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九合同项目部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的存款240000.00元(账户101124554088)予以冻结,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存款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承赤高速公路十九合同项目部在中国银行围场支行存款240000.00元(账户101124554088)的冻结。代理审判员 马 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单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