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逯某甲与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甲,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逯某甲,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逯某乙,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甲与被告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逯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逯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