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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逯某甲与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逯某甲,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逯某甲,男,1969年4月3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告:逯某乙,女,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逯某甲与被告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逯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逯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