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溧洪商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溧水县和凤镇毛公铺村村民委员会与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溧水县和凤镇毛公铺村村民委员会,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溧洪商初字第54号原告溧水县和凤镇毛公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史献斌。委托代理人王正顺。被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亚声。委托代理人顾冶青。委托代理人朱网祥。原告溧水县和凤镇毛公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毛公铺村)与被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业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公铺村的委托代理人王正顺、被告世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顾冶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公铺村诉称,2000年10月8日,世业公司与原溧水县和凤镇金坑圩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坑圩村,后经合并变更名称为毛公铺村)签订一份《“四荒”地转让协议书》,约定:世业公司开发金坑圩村南片645亩土地,其中责任田150亩,荒地、旱地、水塘等495亩;开发项目以高品位文化科技素质、高科技产品示范推广,面向21世纪环境保护为要求,发展高科技、高品质、高效益的农副产品,实施乡土化的农业休闲旅游、俱乐部活动和研制庭园经济概念住宅以及科研、生产、加工基地,并视其进程,引入高等职业培训及其他高科技电子、化工、生化及环保产品等;协议生效后,世业公司将取得荒地50年的使用权和责任田30年的承包权;荒地使用综合价为每亩320元/50年,责任田承包费为132元/年,世业公司共需向毛公铺村支付798250元,分7年均额付清,其中综合地价158400元、办理土地证费14850元、责任田承包费594000元、道路补偿费30000元、坟墓迁移费1000元。同时还约定责任田承包费由世业公司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世业公司不按时付款,每延期1个月,需按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罚款,超过3个月,毛公铺村有权终止协议。此外,双方还对其他事宜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毛公铺村将前述土地交给了世业公司。截至2005年7月,世业公司实际支付荒地使用费及责任田承包费共计212142.89元、道路补偿费30000元、坟墓迁移费12200元。自2005年下半年起,世业公司没有再交纳土地使用费。令人无法理解的是,世业公司虽于合同签订后几年内向毛公铺村交纳土地使用费,但对承包土地一直未进行任何开发,让承包地长期处于荒芜状态。毛公铺村多次要求世业公司按照合同进行开发,世业公司一直不予理睬,土地长期被闲置,毛公铺村村民个个看着心疼。世业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让土地长期闲置,明显不是为了开发,且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或使用费已远远超过3个月,毛公铺村只好解除土地使用协议,并于2007年10月找来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进行开发。之后,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在上述土地上种植了树木,目前树木已长大。世业公司在此时提起诉讼,明显具有敲诈嫌疑,亦侵害了广大群众的集体利益。为此,毛公铺村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四荒”地转让协议书》。被告世业公司辩称,1、世业公司是该案所涉土地的合法承包人。不能因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的使用导致之前合法的承包合同解除。2、毛公铺村要求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7年10月份,根据民诉法及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其请求权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3、毛公铺村认为世业公司存有两种违约情形,一是世业公司没有按约支付承包费,二是没有按约进行开发。事实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毛公铺村违约在先,一是毛公铺村未按约定将相关土地的权证办理完毕并交给世业公司,二是没有按约提供道路、房屋、迁坟等条件,三是没有按约维护承包人的正常经营开发秩序。2000年到2005年,毛公铺村村民一直在世业公司及承包地上闹事,不断剪断电线、推倒水泥桩、放干水库及池塘里的水、洪抢世业公司柴油等物资,导致世业公司种植的中草药、树木、养殖的鱼类及家禽全部损失。2005年3月21日,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大量村民闯入世业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打砸抢,导致世业公司员工张某入院治疗10日。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毛公铺村的原因导致的。4、毛公铺村起诉世业公司,是出于维护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世业公司土地目的进行的恶意诉讼。综上,毛公铺村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经审理查明,2000年10月8日,金坑圩村(甲方)与世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四荒”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世业公司综合开发金坑圩村南片645亩地块,其中责任田150亩,附图之内的荒地、林木、房屋、旱地、水塘等495亩;乙方在协议签字生效后将取得附图所示地块50年的使用权,责任田30年的承包权,“四荒”地使用权期限以乙方取得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该地块(不含责任田)综合价每亩320元/50年,办理土地使用证及税、费、款以地价200元的50%由乙方缴付,责任田按承包形式由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30年不变,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按亩均132元上交承包费;地块内所有坟墓搬迁由甲方负责,乙方一次性补助甲方1000元,需改建通村道路一条,由乙方一次性补助甲方30000元;甲方需在签订协议30日内将地块上所有房屋、土地、林木、旱地、责任田及水塘等移交乙方,其中镇政府的敬老院等房屋在签订协议10日内移交,已种庄稼的地块在本季收获后移交,松某归甲方所有,按乙方确定数目和时限后,由甲方在2001年1月30日前无条件伐取完毕,饲养禽类、水产等的水塘甲方在2001年1月30日前负责清收后移交;甲、乙双方经土地丈量后签订正式协议,每年年底前乙方向甲方付清每年议定款项,其中责任田承包费乙方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0日前分两次付清,乙方在2000年度内付给甲方的款项抵付年度应付款项;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协议、备忘录等,如与本协议有冲突,以本协议为准;乙方不按时付款,每延期1个月,按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罚款,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甲方需明确主体地位,确保协议生效后不因其他原因或未能遵守条款而使协议终止,否则按乙方投入资产总额的3倍罚款;乙方之前已向甲方交纳20000元定金,协议签订后,乙方再付30000元,甲方保证在签订正式协议90日内按议定条件为乙方办好土地使用证及税费款缴付手续,并将土地证交给乙方,否则请和凤镇政府退还20000元定金并罚款20000元给乙方。此外,双方还对其他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之后,金坑圩村并入毛公铺村。2001年5月26日,毛公铺村(甲方)与世业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关于确保﹤“四荒”地转让协议书﹥顺利履行备忘录》,载明的主要内容如下:1、双方确认2000年10月10日签订的《“四荒”地转让协议书》有效。2、甲方于2001年7月30日前将地块内两户房屋拆除及移交,包括所有种植养殖户住房、窝棚、猪舍及庄稼、禽畜和私人松某清场,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3、甲方于2001年7月30日前将地块内大部分坟墓迁移,少部分10月20日前迁移。4、甲方于2001年7月30日前将地块内通村道路移交给乙方实行封闭,并完成整个地块封闭相关手续,包括发布公告等。5、甲方于2001年8月30日前将剩余地块内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于2001年7月30日前将责任田承包证交给乙方。6、如2001年内仍有人在地块内种植庄稼、放养牲畜,则相应面积的承包费乙方不予支付。7、乙方在封闭地块时,如发生干扰或纠纷由甲方协调解决,必须在3日内处理好。8、面积以双方认定界线为准。9、若甲方不能履行备忘录条款,乙方有权根据受损情况,停止、推迟、减少或不予付款。2000年10月10日,世业公司付给金坑圩村道路补偿费30000元、迁坟费1000元。2000年12月10日,世业公司付给金坑圩村押金20000元。2001年5月26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10000元。2001年11月19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10000元。2002年5月16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30000元。2002年7月11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迁坟费11200元、土地承包费14857.15元。2003年1月29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21214.29元。2003年7月1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21214.29元。2003年12月21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21214.29元。2004年6月30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21214.29元。2004年12月31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21214.29元。2005年7月2日,世业公司付给毛公铺村土地承包费21214.29元。之后,世业公司一直没有向毛公铺村支付土地承包费。2000年9月20日,世业公司取得了252.3亩上述“四荒”地的土地使用证。2007年10月,毛公铺村将上述土地租给江苏三叶园林种苗有限公司种植树木。以上事实,有《“四荒”地转让协议书》、世业公司交款情况表、备忘录、证明、土地使用证、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金坑圩村与世业公司签订的《“四荒”地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金坑圩村并入毛公铺村后,就前述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依法应由毛公铺村享有和承担。协议中关于“乙方不按时付款,每延期1个月,按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罚款,超过3个月,甲方有权终止协议”的约定,系双方约定毛公铺村解除合同的条件。2005年7月份之后,世业公司一直没有向毛公铺村支付土地承包费,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毛公铺村可以解除合同。综上,原告毛公铺村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溧水县和凤镇毛公铺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南京世业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00年10月8日签订的《“四荒”地转让协议书》。案件受理费11785元,由被告世业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85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审 判 长 秦启辉人民陪审员 杜春宝人民陪审员 邓家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黎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