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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栖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孙厚禄与曲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厚禄,曲德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栖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孙厚禄,男,汉族。被告曲德兰,女,汉族。原告孙厚禄与被告曲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付清借款3万元及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曲德兰于2011年12月4日借原告款3万元,约定2012年10月4日还款本息共计3.5元,逾期还款,每天罚息0.5%。并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向本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被告签字的借款合同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3万元,证据充分,应当付还。双方关于每天罚息0.5%的约定过高,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曲德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借原告款30000元及利息18000元共计48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典生人民陪审员  林永民人民陪审员  林喜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典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