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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邳官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沙桂强与沙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桂强,沙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沙桂强,居民。被告沙锦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桂强诉被告沙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桂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沙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桂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