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邳官民初字第1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沙桂强与沙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桂强,沙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邳官民初字第1281号原告沙桂强,居民。被告沙锦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桂强诉被告沙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桂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沙桂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沙桂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沙桂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莺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