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繁昌县国全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繁昌县国全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342—2号原告: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齐美龙,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国全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繁昌县。法定代表人:高明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祥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繁昌县国全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安徽省繁昌县国全矿业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成国全、员工蒋贵生合同诈骗罪一案尚未审结,而本案与该案具有关联性,需要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王 琼审判员 朱莉娟审判员 国廷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