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阳执字第14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吴英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英廷,郝永友,李秀丽,吕海波,董得建,郝永远,郝言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1486-号申请执行人:吴英廷,莱阳市沐沐浴店镇沐浴店村。被执行人:郝永友。被执行人:李秀丽。被执行人:吕海波。被执行人:董得建(见)。被执行人:郝永远。被执行人:郝言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莱阳照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于二O一三年三月七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董得建(见)存款5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栾向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