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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立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与太原市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立保字第101号申请人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寇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许乃钧,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太原市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北河湾东街71号。法定代表人樊复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工业园区。本院受理理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诉太原市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以其晋K×××××号宝马轿车一辆进行担保,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市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百川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山西高行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晋K×××××号宝马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瑜审判员 赵沁中审判员 雷继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宇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