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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执字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彦国、马金汝与被执行人牛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彦国,马金汝,牛继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扶民执字270-2号申请执行人任彦国,男,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县三岔河镇西北街,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马金汝,女,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县三岔河镇道西街,身份证号码,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继侠,男,1959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申请执行人任彦国、马金汝与被执行人牛继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9日作出(2013)扶民初字555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3年5月15日前给付欠款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牛继侠拒绝履行。2013年10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判决生效后双倍逾期利息。2013年10月8日我院立案受理。2013年10月11日我院向二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通知二被告在接到执行通知书第二��起五日内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二被执行人拒绝履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继侠有房产,本院将其所有的房产予以保全,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3)扶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英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