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温玉焕与张万镕、张万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玉焕,张万镕,张万勇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保字第14号申请人温玉焕,女,47岁,汉族,市民,住唐河县。被申请人张万镕,男,24岁,汉族,市民,住唐河县。被申请人张万勇,住新野县。申请人温玉焕与被申请人张万镕、被申请人张万勇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申请人财产,保障申请人权益不受损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零一条、第一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在唐河县交警大队停车场的豫R**×××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