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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奎商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与孙清澄、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孙清澄,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奎商初字第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驻潍坊市北海路666号。被告孙清澄。被告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驻潍坊市潍城区东风东街399号。被告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245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开发支行诉被告孙清澄、潍坊大昌投资有限公司、山东龙楷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存款149978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院对本案将来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9978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 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