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1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世祥与北京外运海捷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祥,北京外运海捷公司,中国外运北京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108号原告张世祥,男,1951年7月25日出生。被告北京外运海捷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55号。法定代表人郭海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侯志强,男,1983年4月14日出生,北京外运海捷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中国外运北京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4号海昌大厦。法定代表人徐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杕,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中国外运北京公司部门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富刚,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中国外运北京公司部门副经理。原告张世祥与被告北京外运海捷公司、被告中国外运北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世祥诉称:原告从1993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工作,职业为出租车司机,1993年至2001年原告在给被告工作期间,被告违法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1年7月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上述违法事实,因与被告协商未果,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作期间未给其缴交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117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之规定,张世祥于1999年6月14日转为非农业户口,其要求1998年10月至2001年10月期间未缴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损失,并非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对张世祥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张世祥可以另行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世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