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沧刑终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晓德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沧刑终字第257号原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晓德,农民。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2年9月20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孟村回族自治县看守所。辩护人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晓德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陈晓德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晓德以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晓德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有的事实尚不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孟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孟村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战洪代理审判员 李 莉代理审判员 赵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