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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3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文凯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338-1号申请执行鲁文凯,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15号3楼9号,公民身份420106196804054450。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鲁某借款438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960元、执行费462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391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某审判员 彭 夙审判员 赵 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驰俊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339-1号申请执行鲁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沙湖村15号3楼9号,公民身份420106196804054450。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24号龙源大厦A栋1单元508室。法定代表人蒋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76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鲁某借款420万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2600元、执行费6200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市新联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1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易万昕审判员彭夙审判员赵郭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黄驰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