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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徐学令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学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4711号罪犯徐学令(曾用名:徐学利),男,1956年2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汉族,文盲。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忠法刑初字第207号刑事判决,认定徐学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3年12月10日以罪犯徐学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徐学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学令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南洪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