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诉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田振文与田振果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振文,田振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田振文,男,1967年1月15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被执行人田振果,男,1983年2月27日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三日作出的(2012)郴苏民初字第12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田振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振果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振果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振果的银行存款68920元(含执行费92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892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奇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