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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王兵冉诉张涛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冉,张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67号原告王兵冉,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临城县。被告张涛,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邢台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兵冉与被告张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兵冉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兵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冉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王兵冉负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