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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殷萍与徐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萍,徐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138号原告:殷萍,女,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定,男,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殷萍诉被告徐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殷萍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萍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殷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良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石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