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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保利三好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等与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珠海市保利三好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中广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珠海市保利三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蓝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滨涛,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凝,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梁子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方慧,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少彬,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审被告: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珠海市保利三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中广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珠中法民二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珠海市保利三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陈 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