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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茅民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徐州惠宏铸造厂诉刘万美等8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惠宏铸造厂,刘万美,郭子晴,郭某甲,郭述强,赵洪英,田后明,刘安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茅民初字第1837号原告徐州惠宏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厉茂珍,该厂厂长。被告刘万美,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告郭子晴,女,200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学生。被告郭某甲,女,200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以上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万美,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铜山区人,个体业主,(系二被告之母)。被告郭述强,男,194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洪英,女,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田后明,男,197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业主。被告刘安娥,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惠宏铸造厂诉被告刘万美、郭子晴、郭子多加、郭述强、赵洪英、田后明、刘安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会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