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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5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郭伟平诉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564号原告郭伟平,男,汉族,1966年7月21日出生,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王晓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旭辉,男,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彬,男,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伟平与被告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伟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郭伟平承担。审判员  吴会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树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