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203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胡亚琴与胡亚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琴,胡亚梅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民初字第20339号原告胡亚琴,女,1955年6月1日出生。被告胡亚梅,女,1957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洋(胡亚梅之女),1985年5月30日出生。原告胡亚琴与被告胡亚梅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亚琴及、被告胡亚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亚琴诉称:北京市丰台区101号房屋(以下简称101号房屋)是我与被告在2000年经过拆迁安置得到的房屋,我与被告都有居住权。2008年11月开始,被告离开此房屋,到别处居住,我为了照顾母亲,一直在此居住。母亲2012年5月去世,6月被告将我赶走,并偷偷将承租人改为被告的名字。我作为被安置人,对101号房屋有居住权,而且我的户口也在此房屋。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我有101号房屋的居住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亚梅辩称:1、1997我母亲杨秀英签了拆迁协议,当时被安置人有5个:杨秀英、胡亚琴、胡洋、胡亚梅、吴丹,分了两套两居室。北京市丰台区1303号(1303号房屋)由原告承租,和其儿子吴丹居住;101号房屋由杨秀英承租,杨秀英、我和胡洋共同居住。2012年6月杨秀英去世,同年7月租赁合同承租人改为我。2009年原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丈夫可以报销暖气费为由将1303号房屋的承租人改为其夫吴广明,之后他们离婚,没有处理房子。原告是私自迁的户口,未经其他人同意。她对1303号房屋还是有居住权的,也实际居住在那,原告的真实目的就是想卖房分钱。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1997年3月30日杨秀英与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集团)公司签订《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约定:拆迁人(甲方)北京市丰台益丰建筑(集团)公司;被拆迁人(乙方)杨秀英;…二、乙方住址丰台镇4号,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2间,居住面积24.4平方米;应安置人口5,分别是:户主杨秀英、1926.9.7,之女胡亚琴、55.6.1,外孙吴丹79.7.30,之女胡亚梅57.2.18,外孙女张晓薇85.5.30(户口在永善胡同23-2号);2、临时过渡:过渡期满后安置到丰台桥东片101、1303,房屋4间,建筑面积128平方米,其中楼房门厅或起居室计入居住面积16平方米(回迁时以实际安置面积为准)。杨秀英与胡亚梅及胡洋(胡亚梅之女,原名张晓薇)实际被安置在101号房屋,胡亚琴及其子吴丹实际被安置在1303号房屋。2000年3月28日杨秀英与北京益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恒公司)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乙方)杨秀英,住宅坐落丰台区101号。此后,杨秀英与胡亚梅及胡洋在该房屋内居住生活。2000年3月28日胡亚琴与益恒公司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乙方)胡亚琴,住宅坐落丰台区1303号。此后经胡亚琴同意,该房屋承租人于2009年4月13日变更为其夫吴广明。现胡亚琴与吴广明已离婚,离婚时未就1303号房屋居住情况作出处理。2012年5月26日,杨秀英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现胡亚琴户口在101号。胡亚梅于2012年6月14日申请变更101号房屋承租人,益恒公司经审核同意变更胡亚梅为新承租人。同日胡亚梅与益恒公司签订《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甲方):益恒公司,承租方(乙方):胡亚梅,住宅座落丰台区101号。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5930号民事判决书、户口本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胡亚琴、胡亚梅作为拆迁的被安置人口,对被安置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拆迁后,胡亚琴与益恒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已经享受到了拆迁房屋的居住权。胡亚琴后同意将房屋承租人改为吴广明,且在离婚时未做处理,系其自愿的处分行为,应承担相应后果。本案诉争的101号房屋由胡亚梅承租且居住,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从公平的角度出发,胡亚琴不应对诉争房屋再享有居住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亚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胡亚琴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康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