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立民申字第02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科达化工厂与孙元英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立民申字第020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卫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安科达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吴清勇,该厂厂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元英。再审申请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科达化工厂因与被申请人孙元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民二终字第0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科达化工厂于2013年7月31��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科达化工厂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恒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西安科达化工厂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崔 喜审判员 王彩萍审判员 崔海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